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关于拟给予部分学生退学处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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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第(四)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和第(五)款“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薛强等93名在校学生未按规定时间上课学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拟给予薛强等93名在校学生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11日,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可咨询相关二级学院,公示期结束后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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