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门管理,维护校门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确保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执勤
第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门卫职责。
第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举止端庄、着装整齐、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严禁喝酒、吸烟、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会客登记,机动车辆换证、携物出门验证及夜间机动车辆出校门检查等制度。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搞好门口区域的环境卫生。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不准摆摊设点。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学校应佩戴校徽或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
第七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八条 校外人员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证,由会见人签字,离校时交回门卫。
第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保卫处并由保卫处通知门卫后方可进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车辆及与学校有经营性业务往来和机动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
第十三条 校外车辆进校时,在停车线外接受检查,然后凭司机的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十四条 夜间锁门期间,进出的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并接受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园的要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并检查后方可驶入。
第四章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管理
第十六条 携物资出校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关中层单位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出门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出入校门须有校内施工单位证明,携带施工材料出校须有校内施工单位签发的出门证。
第十八条 外校人员进校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校时经门卫核查无误后出校。
第十九条 执勤人员发现物品不符等可疑情况,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弄清情况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