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营造平安的校园环境和优良的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把安全稳定工作做为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端正个人行为,提高个人文明素养。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全体学生在正常行课期间出校门,必须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并主动出示《请假条》出校。
第六条 全体学生在正常行课期间,星期天19:00至下周星期五18:00出校的学生,须由辅导员批准后凭正规假条,由门卫检查,方可允许离校。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撞门卫者,将上报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全体学生在非正常行课期间,星期五18:00至星期天19:00的学生,可凭学生证进出。星期五、星期六晚上22:30前必须返校,超过22:30以后进校的学生,视为晚归,上报学生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全体学生进出校门采取一人一证,不得转接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对借用双方均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全体学生严禁翻越围墙和大门进出学校,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未带学生证进校的本校学生,需在门卫处登记待门卫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学校。对于累计3次以上忘带学生证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全体学生进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对无理取闹的学生及时通报辅导员和学生处。
第十二条 禁止全体学生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