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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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了创造一个整有序、文明、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团委、后勤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宿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明确各部门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二级学院为主。学生处宿管科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宿舍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评比,帮助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在宿舍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学生处宿管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宿舍区宿管老师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宿舍区文明督导、值班、宿舍文明建设检查评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宿管会在各楼层设层长),是各二级学学生在宿舍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各二级学院的领导下展工作,协助各二级学院开展查房、查铺、值班等工作,对各班宿舍内务进行督促、检查评比。

第五条 为加强和改进宿舍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要落实政治辅导员进宿舍,党、团、学组织进宿舍,党、团、学干部进宿舍,宣传文化阵地进宿舍,大力选拔党团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到校、院宿管会任职,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宿舍管理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积分考核体系,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组织发展、干部考核和奖、助、补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处依照《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宿舍文明建设常规检查细则》组织开展宿舍文明建设评比活动,以宿舍为单位,每学期对宿舍文明建设进行考评,并据此对在宿舍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投予宿舍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二级学院、班级)、“先进个人”(学生主管、辅导员)、“优秀学生干部”(校、院宿管会)、“优秀宿舍”、“优秀层长”、“优秀宿舍长”等称号。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依照“男女分开、责任到院”的原则,由学生处统一规划、分配给各二级学院使用,各二级学院按“同年级相对集中、同班级住一起”的原则安排住房、床位。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缴费手续。学生如未办理住宿缴费手续,不得安排住宿。

第十条 学生宿舍和床位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强占。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若特殊原因需调换的,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调换入住。

第十一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落实“同年级相对集中,同班级住一起”的原则,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进行适当调整,学生应主动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时间组织查房,落实晚归和夜不归宿学生名单。对晚归学生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当晚必须落实去向,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夜晚十点半后回宿舍者为晚归,须凭学生证向宿管员如实登记,晚归记录第二天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宿管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宿舍区的学生拒之门外。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校外住宿。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申请,说明校外住宿的原因、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财产等安全的自我保护,经家长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报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处审查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到学生处签订《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和宿管科批准,禁止留宿校外人员;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异性宿舍,需有工作主管部门证明;严禁男女生同宿,一经发现,依照《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值班制度。学生宿舍由宿管员和宿管会学生干部值班。宿管员负责看管、开关宿舍楼大门;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小商贩进入宿舍楼等一般性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 严格人员管理。来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区。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用电。禁止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没收;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

第十八条 确保消防安全。严禁破坏和私自使用消防设施,严禁将易燃易爆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用具;严基在宿舍内使用燃火蚊香(建议用电子灭蚊器)。宿舍发生火情时应及时报告并按预案组织抢救。

第十九条 注意宿舍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信息。不得沉迷网络,禁止通宵上网。

第二十条 注意生活安全。住上铺同学注意上梯、睡觉安全,防止摔伤和睡眠时从上铺滚落: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管或辅导员,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检工作。学生宿舍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驻地公安部门、保卫人员、行政值周人员、宿管老师、辅导员等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宿舍进行安全检查被查学生应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学生有违规违纪时,应主动接受处理,不得拒绝查房或辱骂工作人员,否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携带物品离楼,应自觉接受宿管员的检查或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宿管员查验没有问题方可带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攀爬阳台护栏、用重物压放晾晒物品等。宿管老师、辅导员等发现时应对学生进行规劝、教育。学生因违规攀爬阳台护栏、用重物压放晾晒物品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翻爬围墙、宿舍门窗或擅自撬锁、撬门、撬窗。因未带、遗失钥匙等不能进入宿舍时,应及时与所在宿舍区宿管老师联系,严禁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具有伤害性的器具等。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执行学校统一印发的作息时间,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和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区使用各类音响的音量应严格控制在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范围内,学习、就寝时间禁止学生在宿舍开电脑、开音响、打游戏、下棋等。

第二十九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经商,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摆摊等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学生应警惕各种销售诈骗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内外墙面、门窗、家具等设施上涂画、踏脚印、打球印、钉钉子、拉绳子。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区擅自散发或张贴传单、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严禁张贴大字报和反动标语。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得在学生宿舍内成立同乡会,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开展群体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宿舍,禁止在宿舍饲养狗、猫等宠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包括书刊、光盘、反动和黄色网站);禁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后勤清洁人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一楼内坪、楼梯、楼梯间、楼房周围责任区等)、学生应尊重清洁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宿舍卫生由所在宿舍学生负责,辅导员督促落实。各宿舍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和下午上课前打扫好宿舍卫生。垃圾实行袋装化,垃圾应全部放置在垃圾袋内,并由值日学生放入楼层垃圾桶。严禁从窗户、阳台往外扔垃圾和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每周一、三上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和内务大整理,学生处宿管科和各二级学院依照《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宿舍文明建设常规检查评比细则》组织内务检查评比。

第三十九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不乱丢食品包装袋;勤洗手、沐浴,不混用洗漱用品;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衣物经常晾晒杀菌,预防疾病的滋生和传播。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爱护室内公物,积极配合宿管人员搞好财产管理工作。个人财产自行负责保管,集体财产共同搞好管理;损坏财物照价赔款或按规定罚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钥匙和空调遥控器在学生入住时由后勤处统一配备,钥匙每人一把,空调遥控器每间宿舍一个,由宿管老师发放,学生缴纳押金。学生毕业离校时钥匙和空调遥控器一律交回宿管老师处,并退还押金,未交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到宿管人员处登记,填写《维修单》。属学生自费维修的应先缴费或承诺自费,由后勤处安排维修;无责任人时,由该室学生共同负责(均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统一配备学生宿舍公共设施和生活设备,新生入住宿舍,需与后勤处签订财产清单,若丢失、人为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学生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调换和挪用宿舍用具或私自将其搬出宿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时,必须经后勤处人员检查核对财产、宿管老师收回房间钥匙和进行卫生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每间学生宿舍用电,对在宿舍入住的同学给予每人每月6度的用电量,超额用电由宿舍成员自行缴费。

第四十六条 为杜绝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本着节约能源的原则,凡宿舍全月电量超过100度者,除宿舍成员自已承担额外电费外,学生处还将给予相关行政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宿舍电费月底公示,学生须在公示后10日之内主动到公寓管理、维修服务中心缴纳超额电费。

第四十八条 禁止破坏供水、供电设施,属故意破坏水电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到宿管老师处登记报修、由宿管老师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通知后勤处组织人员维修,公用水电设施属正常损坏的,免费维修;无故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第五十条 严禁私自增加或改动水电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水电设施的,由后勤处统一安排。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偷电、破坏水电设施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做到离室断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事故。要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头。

第八章 文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宿舍是校园文化重要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创意的宿舍文化,对于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二级学院、党团组织、班级要大力组织开展宿舍宣传文化艺术活动,认真落实宣传文化阵地进宿舍,校园文化活动进宿舍工作。学校对宣传文化阵地进宿舍、校园文化活动进宿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纪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处根据《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分细则》。辅导员依据《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分细则》对晚归、夜不归宿、损坏公物、偷盗等对学生在宿舍区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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