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精神,本着“惩前戒后、治病救人”目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发生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裁量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各二级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市、校、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资格和奖、助、补、免的评定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三)违纪受处分者,若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一年内因违纪受处分者,则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应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应子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后续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提出意见,二级学院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和作出处分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了解,并根据不同情况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进交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学生事业部),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在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了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五)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暂缓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或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作出,由学校统一发文和制作处分决定文本,按照《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的规定进行送达。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留学生工作处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被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依据《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受处分学生后续考察教育工作办法》认真做好后续考察教育工作。
(八)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九)毕业时仍然未能撤销所受处分,暂缓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中诉,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处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中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中诉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不当或者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则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免于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婚怀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贵令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4、到打架现场助威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生打架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或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采取私了或其他扩大事态的办法处理,否则从重处分:
1、以“赔礼道歉”的名义私下敲诈钱、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导致扩大事态,引发新的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之外,赃款赃物价值在100元、500元、1000元以内和1000以上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数额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数额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比较严重、数额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数额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恶意破坏消防设施、电源线、校园广播系统、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原价两倍赔偿;
(七)因打架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物破坏的,应当赔偿的而未按处分决定执行的,逾期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拒绝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正常住宿秩序,除本规定有明确处分规定外,根据《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分细则》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图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二)在桌面上或墙壁上乱涂乱画者。
(三)食堂就餐争抢、拥挤或插队者。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和教学区(教学楼)穿拖鞋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进行非学习活动的影响正常教学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配合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和家庭,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食或组织学生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和游说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被动参加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一经查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或作伪证隐避事实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在公共场所饮酒(包括学生宿舍、教学楼、运动场、食堂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合(教学楼、办公室、食堂等)张贴侮辱性标语或大小字报的,给予记过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异性交往过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绝后对其进行不文明攻击的,对异性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以下处分:
1、对学校相关部门有意见,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行为偏激,聚众闹事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宣传栏、宣传牌等宣传用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恶意破坏学校组织的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按《江阳城建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二)在填报的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涂改证件。证明、证书、有价证券或签字者,或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恶意拖欠学费的,经认定非家庭经济原因造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申请奖、助、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申请资格。
(六)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和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规定到学校登记更改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7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9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0学时,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达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达11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达14天,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或报学生处研究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的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其他有关细则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