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报条件
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02 补贴标准
按我市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同时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03 办理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同级原则,向所属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在市本级参保的,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属高新区和自贸区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向所属园区管委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