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19〕274 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级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各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讨论决定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非参评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党(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班干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成员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10%。若评议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困难认定,则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
第九条 学生因下列情况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
2.孤儿,低保、烈士子女、特困供养的;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
4.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
5.父母离异、一方去世或下岗等,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
6.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
7.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困难的;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
9.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保障正常学习、生活的;
10.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困难认定: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的;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5.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做他用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每年 9-10 月进行。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困难认定工作后,各院系学生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提交认定申请。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出诚信承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
(三)院系综合认定。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本院系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审核确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书面异议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申请学生最终认定结果,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五)信息建档。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需要申请认定入库时,参照集中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时,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院核实后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江阳城建院发〔2019〕50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