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关于修订《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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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部门:

为确保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制定了《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二级学院认真执行。

 

附件: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修订)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工作,帮助中职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生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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