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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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部门:

为确保我校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我校现正式启动2024-2025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本次评审将涵盖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旨在表彰优秀学生,扶助困难学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生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

2.国家奖学金采取“优中选优”、国家助学金采取“困中选困”的原则。

三、评审依据

本次评审工作严格依据《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地方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评审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精准性,全面考量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及家庭经济状况。

四、工作要求

1.各专业年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把关,确保评审材料真实、完整,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3.加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评审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4.注重宣传,深入挖掘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联系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830-2633152

附件1: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件2: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

2024年10月8日


附件1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工作,帮助中职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生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包括中职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成绩表现等要求:成绩表现主要依据综合排名,没有综合排名的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并突出技能导向。具体要求为:

1.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校应当优先推荐在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2.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表现特别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突出表现,在区(县)级及以上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被区(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省级遴选及以上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参加上述展演(比赛)的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资助名额=(中职在籍学生人数-连片区人数)*20%。国家助学金分为3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1000元/人·年三个档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六)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七)原则上,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 资助对象分别对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13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为副组长,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副院长)、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预算,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讨论决定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为副组长,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及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校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进行,实行等额评审。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生工作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秋季学期按月(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按月(5个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有违纪处分记录的受助学生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江阳城建院学管〔2022〕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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